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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条 律诗
释义
律诗

古典诗体之一。律诗的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。广义的律诗,即指格律诗,其义与近体诗相同,指唐代定型的在字数、句数、平仄、对偶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的格律诗体。可参见“近体诗”条。

狭义的律诗即是近体诗(亦即广义律诗)中的一种。指以八句为篇制的格律诗体,分为五言与七言2种,也有六言的,但极少见。五言称五言律诗,简称五律,七言称七言律诗,简称七律。这种诗体发源于南朝齐永明年间沈约、谢脁等人,至唐沈佺期、宋之问始定型。狭义律诗除了篇制上限定每篇必须为8句以外,还有3个方面的规定。一是平仄粘对必须合律。律诗将汉字划分为平声与仄声两大类,以此来规范诗句的组合,使之形成规律。出句为仄仄平平仄,对句则必须为平平仄仄平,其原则是两两相反,这就是“对”。上联的对句为仄仄仄平平,下联的出句则必须为仄仄平平仄,其原则是首2句两两相同,这是“粘”。如此循环往复,写成8句,便成为一首五言律诗的声律形式。七言律诗也类此。具体说来,约有平起、首句不入韵式,平起、首句入韵式,仄起、首句不入韵式,仄起、首句入韵式等4种声律格式。传统上,五律以首句不入韵为正格,七律以首句入韵为正格。具体创作中,不合粘对要求的称为“失粘”、“失对”,那就是犯忌。这种情况时有所见。另外,在平仄规律上,还有“一三五不论,二四六分明”的口诀。意即在七律的第二、四、六字的位置上,平与仄都必须严格遵守粘对规则,而在第一、三、五字的位置上,则不必完全拘泥,可平可仄。推而论之,在五律当中,则是“一三不论,二四分明”。此说有一定片面性,有时候如果“一三五不论”,则会造成“孤平”调或“三平”调,这是诗家之大忌,不能“不论”。

二是中二联对偶,首尾联散行。律诗的首联即第一联,又称破题,第二联称颔联,第三联称颈联,第四联称尾联。律诗要求颔、颈2联必须用对偶,首尾2联用散行。这个限制并不完全被诗人所遵循,诗人们常常创作出通篇全对或通篇全不对的律诗来。宋代诗论家严羽就曾指出:“有律诗彻首尾对者,少陵(杜甫)多此体,不可概举。有律诗彻首尾不对者,盛唐诸公有此体。如孟浩然‘桂席东南望’,又‘水国无边际’之篇;又太白(李白)‘牛渚西江夜’之篇,皆文从字顺,音韵铿锵,八句皆无对偶者。”(《沧浪诗话·诗体》)古人还举出各种不同的对偶方法,如日本人遍照金刚举出29种对偶(见《文镜秘府论》东卷),不胜枚举。

三是押韵,要比古体诗更加严格和精致。必须押平声韵,不能押仄声韵。必须在偶数句(二、四、六句)押韵,奇数句(一、三、五句)不得押韵。只有第一句比较灵活,可押可不押。必须按照韵书规定的分目一韵到底,不能押“邻韵”。比如:“东”“冬”是邻韵,古诗可以通押,律诗则不行。当然,也就更不允许换韵。此外,还不允许重韵(押过的韵不能再押)。

律诗的格律规则非常苛细,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诗人的创作自由。后来诗人为了寻求出路,生出“拗救”一法。比如,上句某字应平而不得不用仄,则于下句中应仄处改用平,所谓“平拗仄救”,“仄拗平救”,以调音节,使不犯律。尤其是在律诗成熟以后,有些诗人为了矫避圆熟,有意识不依常格,变动平仄规则,该平处用仄,该仄处用平,创出一种“拗体”,或叫“拗律”。唐代李白、杜甫、韩愈、孟郊等就颇善此体。

近体诗(即广义律诗)中的其它类别,如绝句、排律等,其基本格律规则亦皆与此相同。它们的区别仅在于篇制上:不足8句的,4句完篇者为绝句(律绝),6句完篇者为小律;超过8句的,10句以上完篇者则为排律。绝句对偶要求较宽,几乎没有限制。小律亦然。至于排律,则除首尾2联为散行以外,中间不论有多少联,都必须对偶,这实际上就是8句律诗的对偶形式的“放大”。

吴小平

马良春,李福田 总主编.中国文学大辞典·第六卷.天津:天津人民出版社.1991.第4454-4455页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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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/4/6 14:05:40